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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登录: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等方面 8起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等方面 8起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2 21:16:02 |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登录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或为节省本金,或为实现用户“特殊”要求,编造、篡改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报告,导致没办法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验测试的数据的真实性,对保障环境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为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今年以来福建省组织专门培训,并结合“清水蓝天”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派出专业组对全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查处了一批弄虚作假案件。

  2022年8月14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清源街道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制作,工人35人、生产车间面积约2500㎡。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发现,该环评文件虽有批复内容但无批复编号,且文件内容与现场生产情况不符,并加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丰泽)公章。执法人员将其与部门环评审批清单进行核对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在部门审批清单之内,该企业来提供的环评审批文件涉嫌伪造。经调查,该公司的环评文件由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告知其该环评是由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正式批复的文件。

  根据调查情况,2022年11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3.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环评批复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丰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公安部门,2022年12月,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违法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8月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贵定分局在核查贵定县内一砂石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档案资料过程中,发现某企业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涉嫌为虚假资料。

  经查,贵定XX公司与第三方环评单位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合同》,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进行该项目环评文本编制报审工作,但该项目因环评文本未及时修改,未能通过技术评估等问题,两次被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退件。在此期间,贵定XX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询问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本报批情况,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擅自利用图像修改软件制作《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类)的批复》文件,并将该文件发送给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光,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将“自行制作”的批复文件转发给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负责人罗某。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7月7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对本案中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案件启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案性质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好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方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为进一步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测试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湖北省将整理收集的第二批6个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2022年11月1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2年5月为十堰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说明项目生产过程中天然气(电)锅炉及加热系统使用过程及供热对象;根据环评报告内容及平面布置图显示项目设置有两处危险化学品仓库,但报告未明确原辅料贮存方式及最大贮存量;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纯水系统处理含铜生产废水后回用,产生的离子交换树脂应属于危险废物,但报告未对项目纯水制备废滤芯、废树脂是否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进行论证;未说明是否产生废槽液;含铜污泥危废代码识别错误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的问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2022年11月2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分别向该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人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认真接受了处罚,深刻反省,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指导性文件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环保工作,在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质量管控水平,加强对公司员工培训,保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本项目因为企业另行选址,调整工艺和生产规模,计划将重新编制环评报告。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企业环评质量的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双罚”,严厉打击环评机构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和工作过程重形式走过场的典型问题,切实维护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方面,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湖北省整理收集的5个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2年9月9日,咸宁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站组织对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有两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疑似伪造,主要问题为环评批复审批文号与咸宁市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文号不一致;环评批复审批使用公章非“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接到问题线索反馈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两份环评审批文件确系伪造,是湖北某环评服务公司环评负责人周某为减轻工作量使用图章生成工具自行制作公章样式,在公司和服务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涉案的两份环评审批文件。同时查明,该案涉及的两个建设项目均已开工建设。

  周某上述行为已构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10月25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涉案的两个建设项目未实际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开工建设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两个建设项目的企业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涉案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理环评手续,责令其立即重新编制该两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取得环评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核查,发现伪造公文违法犯罪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设施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惩处的高压态势,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2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报批的两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能由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在信用平台中也未查询到与这两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的基本信息。经查询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发现该公司仅有一名编制报告人员,但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0月份,出具环评文件多达700余份,涉嫌环评报告弄虚作假。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开展了调查,经对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环评业务进行质量复核,发现该公司编制的7本环评文件均存在质量问题,其中6份环评文件存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编制主持人均为同一人却出现不同的签字笔迹,经深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编制环评报告弄虚作假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对该公司予以失信记分18分。该公司违规编制环评文件行为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中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检察院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赣环执法〔2019〕16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制度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少数环评中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环评弄虚作假,严重损害环评制度作用,应当受到严厉惩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环评报告编制异常情况的网上巡查跟踪,发现涉嫌造假行为后,积极深挖,并顺藤摸瓜,运用“行刑衔接”机制,对环评造假者予以严肃惩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造假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为落实五部门关于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有关部署,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不断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企业”)委托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另一份环评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仅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该环评报告表存在重大虚假。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022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高院制定方案,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等领域,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测试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同公安局、检察院,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2022年12月,在开展环评复核时发现湘西州凤凰县某建材公司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凤凰县某建材公司委托湖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因该环保公司不具备编制资质,便将环评报告表编制工作转交给贵州某环境咨询公司,该环境咨询公司编制了《年产2000万块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了环评批复。2023年2月,经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复核,发现该环境咨询公司编制的《年产2000万块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遗漏以居民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其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

  贵州某环境咨询公司及主要编制人刘某、凤凰县某建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贵州某环境咨询公司处罚款322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对环评主持编制人刘某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同时,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撤销了该环评批复。鉴于凤凰某建材公司建设项目虽然开工,但尚未建成及投产,对周边环境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配合环评技术服务单位实施环境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充分暴露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乱象,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承接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在其中“提篮子”,多层转包,出具不实的环评报告,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好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本案通过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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